【参考】核心期刊副主编:论文写作发表13点中肯建议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RUC法学院研究生会 Author 博士生服务团
来源:RUC法学院研究生会(ID:rucfxyyanhui),受访者:尤陈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基础法学教研中心副主任,《法学家》副主编)。
关于选题
Q1 期刊论文和博士毕业论文选题有何区别?
首先两种论文字数要求差别很大,期刊论文字数要求一般是一万到三万之间,但博士论文起码要十万字。因此,期刊论文和博士论文的结构肯定是不一样的,期刊论文所讲的问题比较集中,而博士论文则要就某个论题分若干方面去围绕着讲,故而框架一定是更大的,也就是说博士论文更加有系统性,而期刊论文则更加看重某一点上的深度。
Q2 如何进行选题?
我个人的观点是,到了博士生阶段,一定要选择有学术价值的题目,不要过于追逐热点,否则风险很大,因为就中国的实际情况来说,可能热点一变,一些所谓的“研究”就会失去生命力。而且,现今中国法律的立改废较为频繁,所以如果仅仅只是基于具体法律文本进行选题,而博士论文要写好几年,中间一旦具体法律规定发生大的变化,之前所做的研究很可能就白费了。
因此,博士论文选题最好是找一个比较学理化的题目,因为它更能保持比较稳定的学术价值,而热点问题或许可以作为一些期刊论文的选题,因为期刊论文的写作周期短,所研究的对象发生大变化的概率通常不会太高。也就是说,过于技术化的论文选题,看起来比较好研究,实则风险较大,一方面很难进行学理上的研究,另一方面很容易因为外部情势的大变化而失去原有的研究价值。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对热点问题的跟风研究,可能对于某些政策、提法的宣传是有现实意义的,但是对于学术研究可能就缺乏知识增量意义上的贡献。而作为学者群体的预备军,尤其是在博士生阶段,所训练的应是如何做一个好的研究者,而不是做一个好的宣传者。
Q3 如何能够实现学术创新?
创新是研究最基本的要求,知识是需要不断积累、增进与完善的。要做到创新,有几个前提。
首先是一定要清楚知道自己拟研究题目的研究状况,主要包括已经有哪些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代表性学者,一定要在鱼龙混杂的文献中运用自己的鉴别力去进行筛选和判断,而且,国内国外的研究状况都要尽最大程度地去了解。
其次,是在此基础上确定自己在哪一块有可能做出创新。很多同学把创新理解为所谓的填补空白,但对于博士生甚至是绝大部分的成熟的研究者而言,做出填补完全空白的学术工作的可能性非常低,目前当研究越来越细化之后,要想找到完全一片空白的领域,概率极低,所以对大部分人来讲,创新更可能是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将其阐述得更加全面深入,进行一定的补强或者证伪工作。这些工作都需要你对以往的研究有比较充分的了解。
因此,创新是建立在大量的阅读之上的,而且相关的阅读不能只局限于国内的文献。尤其对于年轻的博士生来说,外语能力应该有整体的提高,至少英文的文献是必须掌握的,这是基本研究能力的问题。如果连一门外语文献都看不懂的话,你所做的研究就很难说有真正意义上的创新。法学领域有大量学术性的话题受到全世界学者的共同关注,因此要特别谨慎地去谈自己的创新,所谓创新应是相对于整个学术共同体而言的。作为一个好的研究者,在进行学术训练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这一点,即首先要有广泛的阅读和精准的判断,然后再去谈创新。
关于论文写作
Q4 写论文的过程中,有没有什么需要注意的问题?(以法学为例)
不同的学科不一样。北大法学院的陈瑞华老师讲过:论文可分成两大类,一类是研究法制问题的,另一类是研究法学问题的。我们人大法学院的王轶院长也以民法研究为例讲过类似的话,即强调要区分民法问题与纯粹民法学问题。不同的研究决定不同的风格,比如侧重制度研究的论文,可能就会有比较强的实践性、应用性和对策性;而如果是侧重探讨学理问题的,就可能对理论深度的要求更高。这两类论文都很有必要。
但是,现在比较普遍存在的一大问题是:很多同学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所写的文章有时候还称不上是学术论文,而更可能只是关于某个法制问题的比较初步的对策研究报告,这种文章很可能会因缺乏学术深度,变成纯粹应用型的东西,尽管也可能对实务界有一定的影响,但学术性较弱。学术论文不仅要求讲清楚问题、解决问题,还要求在已有的知识传统中有所创新。
目前不少博士生在创作论文时有一个简单的研究套路:针对一个法条,研究实践中其出现的问题,最后提出如何改进。这种对策性的论文的学术价值比较有限。对于博士生而言,你们的论文应该带有更强的学术性,撰写研究法学问题而非简单地研究法制问题的论文。
Q5 如何看待实证研究?
中国法学界目前有些在滥用这个词。实际上,实证研究有很高的要求,是相当依赖理论的。而今天的很多实证研究其实是缺乏系统的理论训练的,只是一种材料分析,讲究实用性,旨在解决实际问题,这些谈不上是真正的实证研究,学术价值不大。实证研究本身也是有其理论脉络与传统的,好的实证研究是要跟某个学术话题、学术传统进行对话的。
目前而言,真正好的、能够在学界留下来且若干年后仍然能被人们记得的实证研究成果还是非常少的。其背后的原因在于,很多研究者并没有经过实证研究的理论训练,他们的不少人只是觉得实证研究相对于纯理论研究而言更容易上手,又特别容易多出成果、快出成果,但其实这样做是很难写出真正好的成果的,因为如果缺乏一定的理论训练,作者可能不知道自己所要研究的问题在学术史上有什么意义,有的实践问题也许在现实中很重要,但是在学术上是多大价值的,也就是说学术的价值和实践的价值并不完全等同,跟风的研究其实很难形成学术传统。
Q6 如何进行资料收集与文献检索?
首先,可以找到某一领域当中有代表性的优秀研究论著,根据其参考文献目录延伸阅读相关文献,这是一种比较节省精力的做法。不过如果一本书是三四年前出版的,那么最近三四年中学界可能会有新的进展,这就需要我们借助数据库(人大复印库)搜索或跟同行交流,从多个方面吸纳资源和信息,至少应该保证对自己研究的某一领域的文献比较熟悉。
此外,大家应当养成经常去图书馆翻阅学术杂志的习惯,看看最新发表的学术文章,及时更新自己对相关领域知识的掌握,不能纯粹依赖数据库,因为数据库收录文章往往存在一定的时间滞后问题。
而对于文献检索,则需要接受专业的训练。坦率地说,目前法学院的同学们这项技能还是比较欠缺的。这些年我们试图去做一些改变,我和法学院图书馆的刘明老师进行合作,从本科开始开设文献检索和论文写作课程,其中涉及文献检索、中英文数据库使用技巧等问题,这些技能会比单纯学习某个具体的部门法技术知识点更有用,但很多同学并没有意识到其重要性。掌握文献检索技巧可以大大帮助我们减少自己探索、摸索的成本和经历,专业人员能够帮助你掌握正确的方法,更好地利用这些数据库资源,所以有必要多听一下相关的讲座。
Q7 写完一篇文章之后,如何修改完善自己的文章?
每个人的习惯可能不太一样,我们这个时代有些过于浮躁,有的人会在文章刚写完的时候,不经完善就投出去,此时如果文章中有特别低级的错误,很可能就会被编辑直接退稿。
大家不妨想一下,如果自己的论文自己都不好好对待,编辑更不可能会好好对待你的文章。所以,你所投出去的应当是你尽最大能力修改完善的、认为已经做到最好的稿子,这就需要一个反复修改的过程。
但是,当下很多师学生迫于各种压力想尽快将论文写完投出去,因而常常缺乏一个反复打磨的过程,而没有经历这样的过程,论文质量将很难提升。对于自己的文章,你要先过得了自己这一关,对得起自己的学术良心,要将自己最满意的学术成果呈现给学界。这其实也是形成自己学术声誉的过程。
一般来讲,我们更期待一个学者的学术创作可以保持比较稳定的水准,哪怕是文章数量少一点,这样也有利于外界对你的评价,而如果你的写作水准像段誉的武功那样时灵时不灵的,那么对于这样的学者编辑是不敢向他约稿的。
有一些博士生会为了追求发表而在很多质量不是很高甚至声誉很差的期刊上发表论文,这在评奖评优方面可能有一定优势,但是从长远来看,可能对学术之路不利,因为这样做很可能给学术界留下你向来学术品位不高的印象,而这种刻板印象一旦形成,要改变是很困难的。所以我会告诫学生,千万不要乱发文章,这些都是会留下记录的,知网上的论文通常是无法删除的,这些论文也许会导致学界对你有不好的印象。
对于博士生来说,很多人都是刚刚触及学术界的门槛,如果将来想在学术界发展,留给同行的第一印象是很重要的,所以我建议博士生们,一开始的时候要争取在学术界留下几篇自己满意且还能给大家留下较深印象的论文,而不是纯粹以量取胜。因为在求职的时候也会进行实质审查,比如要求提供代表作等,好的法学院更看重的是学术影响力,而不是单纯的发文数量。
Q8 是不是一定要参考外审意见进行修改?
也不一定。外审意见是比较主观的,有些意见可能并不合理,比如有些被指出的“不足”可能是现有研究都无法改进的。因此,不是所有的外审意见都有可操作性,有些意见可能只是一种美好的期许,对其应保持尊重,能吸纳的吸纳,但不必一味地根据意见进行牵线木偶式的修改。而且,不同的审稿人偏好不太一样,也许某一问题在一个刊物看来是缺点,而另一个刊物却认为是优点,所以要有自己的判断力。所有的意见都是供你参考,而不是一定要去完全执行的。
但是,如果是要求修改后再审,则要根据意见修改并作出回应,说明对于哪些意见采纳了以及具体如何采纳的,哪些意见你觉得不合理、为什么不能采纳等都要进行说明、给出理由。这也是对审稿人的尊重。
关于投稿
Q9 能够吸引编辑的文章一般具备什么样的特点?
这个问题很难说,法学类期刊的风格差异是比较大的,比如有的注重短平快,讲究话题性,有的更注重看学术积累,要求作者对所研究问题具有非常深刻的全面了解,所以作者在投稿时需要考虑不同刊物对文章风格的要求。而且,有时同一刊物对不同学科的要求也是不尽相同的。
以《法学家》我负责的几个学科为例,是非常注重学术传统的,只有具备厚重感且是未来研究无法轻易绕开的文章才可能最终会被发表,而那些只是就某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而已、不管学界其他同行研究到何种地步的文章,是远远不够这个标准的,我们要求作者进入学术传统,告诉读者你在哪方面做出了贡献或者有所创新。实际上,每个刊物对文章的学术积累程度要求是不同的。
Q10 是先写作论文后根据期刊的风格进行投稿,还是先选择投稿的期刊再根据其风格进行创作?
我认为后一种做法比较好,也更经济。也就是说,一般是写完一篇论文之后,选择一些契合你文章的风格的期刊进行投稿,这样发表的概率可能就更大一些。同时,不同期刊的注释体例是不同的,通常来讲,如果根据特定期刊的注释体例进行了适当调整,可能会给编辑留下更好的印象,认为你更有诚意。不过,现在一般只要文章的注释是符合基本的学术规范的,编辑通常也不会仅仅因为文章注释不同于其刊物的做法就很反感,因为注释后续修改起来也容易。但是,如果连最基本的学术规范都不会,那么是不会在编辑那里留下好印象的。
Q11 有没有说哪个期刊不发表博士论文?
我觉得这种观点其实是一种误解。很多同学以为存在什么不发博士生论文的潜规则,实际上不是的。比方来说,《法学家》几乎每期都有博士生的论文,其他法学期刊也经常会有博士生的论文被刊登出来。至于为什么很多同学认为有这样的规则,其实是因为博士生的论文总体上来讲,其质量相对于成熟的学者来说还是会低一些,但是期刊不可能因为你是新人而就刻意放低标准,所有文章都是用相同的标准来衡量的,所以从概率上来讲,博士生文章要想达到这个标准,其实是更困难的,这就导致能在好的刊物上发表的博士生论文的比例是较低的。总之,不是说像样的法学刊物都不发表博士生的论文,至少排名靠前、在学界有好口碑的法学刊物就完全不是这样,而是说博士生的论文相较于经过更长时间学术训练的高校教师的论文来说,更难达到期刊的标准,因此,最后只有一部分特别优秀的博士生论文才能在好的刊物上发表文章。
另一方面,确实存在部分刊物对发表博士生论文进行限制的情况,比如有些刊物的做法是博士生的论文哪怕质量再好,都要求挂上其导师的名字。但法学界好的刊物一般不会有这样的限制规则,相反是一些综合性刊物的专职编辑因为不了解法学专业各领域的具体研究情况,认为博士生的论文只有挂了导师的名字,质量才会有保证。坦率来讲,因为博士生绝大部分是学界新人,没有之前的学术声誉积累,所以不少本身不是研究者的专职编辑很难作出准确的判断,例如这篇看起来还不错的论文,究竟是作者写得特别好,还是其实只是抄得特别隐蔽。这也是有些期刊会要求导师写推荐意见的原因,因为这种推荐,还有前面所讲的导师挂名,有些相当于背书。对于一些刊物来讲,这也是一种迫不得已的防御机制。而这些是大家在学术界初露头角的时候必经的关口,而如果作者在学界的名气已经积累到了一定程度,人们会对其文章水平有一定的认知。从这一点来说,博士生因为刚刚踏入学界,外在辨识度不是很高,刚开始时,文章的确相对比较难发表。
Q12 一般期刊的审稿周期会有多久?
各个期刊不太一样,但通常是两到三个月。如果两到三个月还没有回音,基本上可以另投其他刊物。但是有的刊物审稿非常慢,可能会导致你的论文投稿别的期刊后,却又收到了前面刊物的用稿通知,这时就要赶紧解释清楚,并撤回其他的投稿,或婉拒这个刊物的用稿意向(如果这篇文章已经确定有其他更好的去处),因为一稿多发是学术界的大忌,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之一。
我个人是不建议文章写出来就海投的,因为现在有的期刊做法不规范,录用之后也不通知作者,所以可能会导致一稿多发的现象,影响作者在学术界的声誉,同时也可能会进入受连累的其他刊物的黑名单。所以,一般手上不能只有一篇论文,而要有几篇轮流着投,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论文能够比较快地发出来,东边不亮西边亮。因为博士生要毕业有时间限制,所以要特别注意这个问题。在博士生阶段,你们要先保证自己能准时毕业,这是最现实的目标,而一些过于好高骛远的尝试,在这个阶段不太必要,也是成本极高的,比如说非得发表石破天惊、震动学界的文章,这对绝大部分博士生来讲可能会是一种过高的期待。
关于审稿流程与匿名评审
Q13 您作为《法学家》的副主编,可以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杂志的审稿流程吗?
主要流程是:首先将一篇稿子交给初审编辑处理,初审编辑会进行一个判断,将不符合要求的稿件筛选出去,如果觉得稿件还不错,就会将其送交同行专家匿名外审,匿名外审未通过的稿件会被排除在外,不会进入后续流程。而匿名外审通过的稿件则会交送分管领域的副主编和主编依次进行审查,最后由主编综合各方意见决定是否录用这一稿件,大部分好的法学刊物基本都是这一审稿模式。
此外,外审意见是参考意见,不是完全决定性的意见,因为外审意见有时是有个人偏好或者是片面的,编辑部只有经过综合的权衡考虑,才能做出最后的决定。不过通常来说,编辑部会尊重外审专家的意见,但如果外审专家意见之间产生两极化的大分歧,则会有一定的救济机制。此时我们会先再次进行内部的仔细审读,如果觉得文章确实还不错,或者外审专家并没有给出说明文章为何不好的实质性论据的话,便会再找一位比较中立的外审专家进行审查。
本文来源:RUC法学院研究生会 ,作者:尤陈俊 转载自:壹学者
图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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